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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2020年7月1日執行國六排放的規定
发布时间:2020-06-04 09:49:07 浏览量:次為執行《輕型汽車汙染(ran)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**第六階段)》(GB 18352.6-2016)要求,落(luo)實(shi)近期穩定和擴(kuo)大汽車消費政(zheng)策,近日,生態環境工(gong)業和信息化(hua)部、商務部、海關總(zong)署聯合發布公告,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(shi)施有關要求。有哪些重大調整?一起來看!
一、自2020年7月1日起,全國範(fan)圍實(shi)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,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。
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(機動車合格證(zheng)上傳日期)、進口(貨物進口證(zheng)明書(shu)簽注運抵日期)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,2021年1月1日前,允許(xu)在全國尚未實(shi)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(遼寧、吉林、黑龍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廣西、貴州、雲南、**、甘肅、青海、寧夏、**等省份(fen)全部地區,以及山西、內蒙古、四川、陝西等省份(fen)公告已實(shi)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)銷售、注冊登記。
二、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(shu)量(PN限值)6.0×1012個/千米過渡期截(jie)止日期,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。2021年1月1日起,所有生產、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PN限值應符合6.0×1011個/千米要求。
三、汽車生產、進口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(zhi)性管理的責任(ren)主(zhu)體,應按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大氣(qi)汙染(ran)防治法》和有關規定,在產品出廠或(huo)貨物入(ru)境前公開(kai)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汙染(ran)**技術信息,確(que)保實(shi)際生產、進口的車輛達(da)到排放標準要求。
來源 | 生態環境部
湖北江南專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消防車,高空作業車,2021年7月1日後執行國六排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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